关于印发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7-1
来源方式:原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2009]112号     (2009-6-1颁布  有效)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全面贯彻“六位一体”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现将《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 
二○○九年六月一日 

 

   

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六位一体”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铁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违规责任和发生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和人员是指与铁道部有管理关系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发生事故、出现违规并经核实确认后,按本办法对违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办理。 
第二章  追究内容 
    第五条  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内容包括: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违反投资管理规定、其他违规违纪事件以及重大不良行为等。 
    第六条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职责不落实; 
    2.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有关安全规定及标准要求的; 
    3.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排查治理的; 
    4.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因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 
    5.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违反质量管理规定: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职责不落实; 
    2.明示或暗示参建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或弄虚作假的,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 
    3.已验工程发现不合格的; 
    4.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 
    5.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  违反投资管理规定: 
    1.擅自变更标准或扩大规模、新增工程的; 
    2.虚报Ⅰ类变更设计概算的; 
    3.虚假验工或虚报工程完成的; 
    4.超批准规模和建设标准列支建设成本的; 
    5.未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的; 
    6.挪用、串换建设资金的; 
    7.利用建设资金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的,或办理定期存款的; 
    8.未按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清算款及其他款项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抵扣预付款和进度款的; 
    9.设有"小金库"的; 
    10.其他违反投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其他违规违纪事件: 
    1.未依据招标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或弄虚作假的; 
    2.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 
    3.要求中标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的,或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不予制止的; 
    4.虚列征地拆迁数量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的; 
    5.在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6.向监察、检查、审计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7.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  重大不良行为: 
    1.建设项目发生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 
    2.发生不廉政行为的; 
    3.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第三章  责任等级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违规责任划分为一般责任、较大责任、重大责任三个等级,由责任认定部门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整改情况、后果等因素,依据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责任 
    (一)一般责任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制度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管理职责不落实; 
    2.存在安全质量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排查治理的; 
    3.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因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一般B类及以下事故的。 
    (二)较大责任 
    1.已验工程发现不合格的; 
    2.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明示或暗示参建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或弄虚作假的; 
    3.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因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一般A类和较大事故的。 
    (三)重大责任 
    1.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因建设引起铁路交通重大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 
    第十三条  投资控制及其他违规责任 
    (一)一般责任 
    1.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 
    2.招标过程中存在一般违规行为的; 
    3.未按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清算款及其他款项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抵扣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涉及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4.Ⅰ类变更设计虚报概算在10%以上、20%以内的; 
    5.擅自变更标准、新增工程或超批准概算列支工程建设成本,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6.虚列征地拆迁数量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增加投资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7.污染环境等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下的; 
    8.其他违规违纪情节较轻,对铁路建设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评论
对不起,暂时没有内容!
当前文章关闭了评论功能
最新动态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